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近日,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附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doc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