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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