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不能是镜中花

作者: 周长军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14-04-16 10:36 浏览量:480

近期,中国环境网以“环境治理,公众能发挥多大作用”为题开展了网络调查。从调查结果上看,公众已具备一定的环境意识,但公众参与所需的知识结构、参与方式、参与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的作用。

笔者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环境教育、公开环境信息等环节加以引导。

参与途径有待拓宽

目前,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社区绿色创建活动、环保志愿者活动等。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来看,基本处于被动参与。

在社会生活中,面对日趋严重的污染,有许多公众想表达看法,参与环保,但由于未建立具体的公众参与沟通、交流平台,公众的意见难以表达到位。

笔者认为,让公众有效参与环保,各级地方政府既要在涉及各项环保工作的领域积极开展环保活动,正面引导群众参与,也要建立与公众的沟通平台,完善交流机制,让公众参与、监督决策。

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应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在拟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过程中,对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全过程征求公众的意见;应创新公众参与方式,畅通对话渠道,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询公众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的意见,可以开通政府环保政风热线,接受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咨询与投诉。

参与所需知识有待丰富

公众参与环保,不仅仅要具备环境意识,还需具有一定的环保知识,才能开展个人环保行动,才能对遇到的环境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如在社会生活中,许多群众有节能意识,但不知道怎样才能达到节能效果;知道应该绿色装修,但不知道房屋装潢该使用哪些是绿色建材,哪些装潢建材对人体有害;知道垃圾应该进行分类,但不知如何正确区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

因此,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在环境宣传教育过程中,应不断创新宣教手段,围绕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普及环保知识,指导具体做法,不断丰富公众的环保知识,增强其参与能力。

参与信息有待全面公开

为保障公众在参与环保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环境信息特别是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全面公开环境信息,一是应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环保部门在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环境信息的同时,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也应主动公开本部门牵涉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信息。二是处理好不得公开与应当公开的关系。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相关部门应作出明确界定。三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公众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或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企业,公民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复议;将不公开环境信息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司法部门裁定是否公开。

参与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公众参与所涉及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有效的公众参与难以保障。

相关部门应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环境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途径、形式和程序;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客体和主体,对于破坏环境行为,可以借助司法途径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应规范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对公众检举揭发的破坏环境、贻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规范环境管理部门的处理程序,对涉及行政违法的,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环保组织有待扶持

作为承载公众参与的组织体,NGO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独立的机制与平台。据统计,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大概有4000多家,数量虽多但是规模都较小,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执法方面作用有限。

培育和扶持民间环保组织,提高其参与的程度、专业化水平是加强和创新环境管理体制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鼓励、支持成立民间环保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核准登记条件,为环保组织营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当建立环保专项资金账户,对经费困难的环保组织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政府应建立各类环保组织的专业培训机制,给予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综合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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