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六大特点速看!

2025-05-20 10:59 浏览量:78

5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政策解读。

近年来,内蒙古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均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为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内蒙古以制代修,制定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全区持续顺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

《条例》主要体现了六大特点。

更加注重生态保护。丰富了内涵和外延,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加全面。结合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坚持统筹保护和治理。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相关内容。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举措,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防和减轻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完善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强化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规范了排污口设置,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应急措施。新增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对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新污染物防治等作出相应规定。

注重生态绿色发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等。

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增加了非现场执法、第三方弄虚作假查处等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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