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 2017-02-16 14:16 浏览量:5693

发改办环资〔2017〕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相关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终期验收范围为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两部委同意实施方案且尚未验收的园区和基地(已获两部委同意延期验收的基地按复函明确的延期时限验收)。方案实施未满5年的园区和基地,如满足验收条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验收。

列入此次验收范围但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园区和基地,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向两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已获两部委复函同意延期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园区和基地,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二、验收标准

验收以两部委同意的实施方案(或复函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应达到设定目标的90%以上,主要任务、重点支撑项目基本完成,配套政策基本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验收方式和程序

(一)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相结合,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验收程序

1.园区和基地自评估。各园区和基地对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对重点支撑项目进行工程验收,根据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工程决算、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等材料对示范试点或示范基地建设提出清算资金申请,撰写自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3和附件4),汇总相关支撑材料,尽快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2.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园区和基地报送的自评估报告、清算申请额度、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对验收和清算的审查意见,于3月31日前报送两部委。

3.第三方复核。两部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依据材料审核和抽查情况向两部委提交验收和清算报告。

4.发文确认。两部委根据第三方复核情况,印发正式文件对园区和基地的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5.结算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清算情况,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和基地按核定清算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核定清算额不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对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发改环资〔2015〕2409号文规定,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的50%,取消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园区和基地要抓紧开展验收工作,尽快将验收和清算材料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园区和基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时将审核意见和验收材料报送至两部委。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保证廉洁公正。

附件:1.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表.xlsx

   2.“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表.xls

   3.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大纲.doc

   4.“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大纲.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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