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6]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十二五”时期,为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助力经济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确定了100个示范试点园区,取得了很好的示范引领效果。“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物质流和关联度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促进企业间、园区内、产业间耦合共生”,要求推动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引领各地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区域为重点,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引领周边经济绿色转型。
(一)京津冀地区。重点围绕大幅降低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支持一批以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支持河北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企业“退城入园”。
(二)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重点围绕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支持一批以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酿造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三)其他地区。重点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打造一批园区循环发展的典范。
二、组织推荐
(一)基本条件
1. 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需求调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513号)要求,报送“十三五”循环化改造需求;
2. 各地区推荐的园区均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3. 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 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6. 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7. 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8. 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9. 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10. 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1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园区,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优先。
(二)推荐材料
1. 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 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各申报园区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的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
3. 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等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整体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引导支持。
(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审核,择优重点推荐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扎实的园区列入国家重点支持范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地区符合条件的省份限报2个备选园区,其他省份单位限报1个备选园区,对于超报省份,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论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依据相关程序予以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备选园区的论证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请各地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附1张光盘)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徐健
联系电话:010-68505572
传真:010-68505572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010-68552518
传真:010-6855287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