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试点片区的通知

2023-10-10 10:03 浏览量:1728

闽建科函〔2023〕9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推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试点片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重复)在所辖的某个县(市、区)范围内选择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减碳降碳潜力较大、具有较好示范效应的片区,集中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太阳能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碳排放监测平台、碳排放测算等各类绿色低碳项目建设(以下统称试点片区项目)。

二、试点建设任务

2024年度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试点片区项目包括以下6类试点,各类项目不可重复,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符合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累计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设计阶段需向省住建厅提供星级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后需向住建部提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申请。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能耗超标建筑开展节能诊断,因地制宜集成应用适宜的绿色低碳技术,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累计实施改造面积不少于3万㎡,改造后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改造节能率和减碳率应大于20%。

(三)太阳能建筑应用。按《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57)等技术标准,开展屋顶光伏和发电玻璃等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总装机容量不少于1MWp,其中应包含“光储直柔”一体化试点建设内容。光伏设施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四)超低能耗建筑。结合福建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参照《福建省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按照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大幅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累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面积不小于0.2万㎡。

(五)碳排放监测平台。按照《福建省公共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监测技术标准》(DBJ/T 13-158),建立建筑碳排放监测平台,平台具备用电、用水等能源消费数据共享,以及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功能,并可拓展形成或接入市级建筑节能监管平台。

(六)碳排放测算。开展片区的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测算,对片区内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现状充分摸底和评估,分析区域内的建筑、各类基础设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形成碳排放测算和年度监测报告,为碳达峰实施路径提供数据支撑。同时,还应形成试点片区项目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的碳排放计算或核算报告。

三、进度要求

试点片区项目应当在2024年度内全部开工建设,其中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碳排放监测平台、碳排放测算应在2024年内完成。试点片区项目在2024年应完成计划总投资的60%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请各设区市建设局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对照试点任务要求,选择适合的试点片区进行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审核把关。申报材料包括绿色低碳试点片区申报表、绿色低碳试点片区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1-3)。

(二)请各设区市建设局会同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科技处、省财政厅经建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386701395@qq.com)。

(三)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确定3个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试点片区,每个片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厦门市入选试点片区不占省级补助名额。

联系方式:省住建厅 黄 威 电话:0591-87614024

省财政厅 陈舒虹 电话:0591-87097053

附件:1.绿色低碳试点片区申报表.docx

   2.绿色低碳试点片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x

   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docx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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