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建规〔202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金山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推进机制,强化相关规划落地的制度保障,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上海市金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金山区行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区建管委: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负责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重点区域实施方案,负责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指标和要求的确定,负责建设项目海绵方案的前期审批、审图抽查、施工和验收环节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
(二)区机管局:指导机关事业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区发改委:指导在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各类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行政许可办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专项建设费用。
(四)区教育局:指导学校等教育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五)区民政局:指导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六)区财政局:负责在各政府投资项目中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预算,对海绵城市项目日常运营养护、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提供保障,研究海绵城市建设措施投入机制等。
(七)区规划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负责事项中统筹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八)区生态环境局:提供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检测数据。
(九)区水务局:指导水务系统项目、住宅雨污混接改造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调蓄设施设计核定及实施工作。
(十)区文旅局:指导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景点景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一)区卫健委:指导医院、卫生等设施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二)区体育局:指导体育设施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三)区绿化市容局:指导绿地、公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四)区房管局:指导小区改造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五)区交通委:指导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城市道路、公路等交通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六)金山气象局:负责提供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
(十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和协调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实施方案、建设评估等工作,落实各类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协调工作,落实海绵设施的运行、养护工作。
(十八)各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海绵设施的运行、养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阶段
第五条 总规阶段
金山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金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以下简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将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
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相关指标。
第六条 控规、专项规划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七条 实施方案阶段
区建管委组织各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地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分类对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和措施。结合不同自然条件、现状建设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章 项目前期阶段
第八条 立项阶段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阐述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建设海绵设施必要性及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
(三)纳入区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海绵城市样板项目标准建设。区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条件,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项目批复。
第九条 土地出让或划拨环节
由相关主管部门发起征询,区建管委根据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相关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
(一)出让项目,由区规划资源局在招拍挂征询阶段征询建管委意见,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方案。
(二)划拨项目,由区规划资源局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环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征询建管委意见,并在规划审批和工可审批中监督落实。
(三)其他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征询建管委意见,作为项目设计条件。
(四)区域整体划拨(或出让)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内部各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进行调整,通过内部平衡达到区域总体建设指标要求,调整方案经区建管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鼓励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及投资估算。区发改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邀请海绵城市领域专家参加工可评审会,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可研报告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区建管委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以及现行标准规范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章),作为项目设计方案的一部分,交建设单位。
区规划资源局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以行政审批协助方式就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设计方案征询区建管委意见,将审核意见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依据之一。
需加快推进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并经区建管委同意,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章)可容缺后补。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章)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区建管委应根据项目审批和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实际需要,选择海绵城市领域专家参加初设评审会,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各类项目主管单位应要求项目分阶段深化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结合施工图设计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室外总体阶段深化各类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海绵城市施工图可与主体工程施工图一并审查,也可进行专项审查。区建管委定期抽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调蓄设施设计及核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298)和《上海市雨水调蓄设施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对项目内雨水调蓄设施进行设计,并对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下达雨水调蓄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沪水务〔2021〕533号)的要求,结合具体地块方案和排水能力达标要求,对海绵工程中调蓄容积进行核定,上报区水务局。
第四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计深化
各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不断优化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应具备技术方案合理、投资节约、易实施、易维护的特点。
第十六条 施工监管
各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海绵城市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尤其是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按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监测系统
各项目主管部门定期与区建管委互通对区内河湖水系、管网关键节点、重点排口、项目地块及重点海绵设施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的项目,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建成前后情况、监测信息等工程资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移交和后期管理阶段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
海绵设施验收纳入主体工程验收或景观绿化工程验收。在组织现场验收时应书面通知区建管委参加,并提供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对照设计要求,对海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运维机制进行复核。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收入竣工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 海绵设施移交维护
项目建成后,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务系统等各类项目的海绵设施建成后同主体工程同步移交,并由相应道路、绿化、河道、建筑小区的管养单位负责维护。小区海绵设施原则上移交给相应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海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区建管委委托专业机构通过检查、抽查、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
本细则由自2023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