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指南

2022-05-09 09:50 浏览量:7372

一、政策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六)《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

三、条件或资格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见附件 1)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21 年 1 月 1 日后均可享受;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见附件 2)规定的企业可以享受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既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又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规定的企业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汇算清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方法

(一)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 类,2021 年版)》的主表 A200000 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下的下拉菜单中勾选7.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优惠事项,在“本年累计金额”栏填写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二)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2021 年修订)的主表 A100000 第 17 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金额”,对应附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 18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金额”,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八、注意事项

(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综合资源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案例解析

案例 1:A 企业,营业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加气混凝土砌块制品;销售相关原材料与辅助材料、建筑材料。该公司有一个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序号 2.1,以尾矿、粉煤灰等生产砌块,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A 企业 2021 年 1-4 季度全部营业收入29959 万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收入 26855 万元,营业外收入 850 万元(为已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计算后的利润总额为 1208 万元,假设 A 企业,不符合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无纳税调整事项。则处理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减计收入=26855*10%=2685.5 万元,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1208-2685.5=-1477.5 万元,应纳所得税额=0 万元。

2021 年度汇缴申报时:营业收入=29959 万元,营业外收入=850 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1208 万元 , 减计收入=26855*10%=2685.5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8-2685.5=-1477.5 万元,应纳所得税额=0 万元。

(注意,该企业或还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 2:B 企业,营业范围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其利用城镇污水生产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2.5 规定的技术标准,2021 年 1-4 季度营业收入 1295 万元,全部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 14 万元(为已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计算后的利润总额为 251 万元,假设 B 企业不符合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无纳税调整事项。则处理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减计收入=1295*10%=129.5 万元,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251-129.50=121.50 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21.50*0.25=30.375 万元。

2021 年度汇缴申报时:营业收入=1295 万元,营业外收入=14 万元,利润总额=251 万元,减计收入=1295*10%=129.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1-129.5=121.5 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21.5 万元*0.25=30.375 万元。

(注意,该企业或还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doc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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