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广州省系统部署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任务,广州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结合近几年政策实施情况,日前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文件指出,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全文及材料解读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条 【循环经济扶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园区循环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复审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因按期复审换证后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期满失效或到期复审时,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节能降碳扶持】对实施节能降碳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核定由企业自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办法不予奖励。
(二)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由省、市、区相关部门直接支付核查费用的除外。
(三)对于上一年度已开展碳盘查及核证,本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25%及以上且经核证本年碳排放量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第五条 【“互联网+”智慧能源扶持】大力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优化区域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使用精细化管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二)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的;
(三)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的;
(四)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的。
第六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瓦0.2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区内实施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本区企业在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制氢站、加氢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分别按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八条 【资金贴息扶持】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等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重点项目扶持】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资金管理、扶持原则及有效期】设立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同时废止。
解读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
2007年,广州开发区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我局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专项资金。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2017作了修订,最终形成了《办法》。《办法》实施13年多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5亿元,对推进高新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推动高新区顺利完成节能责任目标考核。2017年度-2019年度节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分别为全市第一、第二名、第一名。
二是扶持了超过750个循环经济、光伏、清洁生产、充电桩等低碳项目建设,带动社会投资超过145亿元。如广州市朗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死禽畜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加特可(广州)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屋面分布式光伏项目”、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废旧电器外壳塑料增值化利用技术改造”、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再生改性产业化项目”、广州顶津饮品有限公司4.16MW光伏发电项目等,目前已形成以万绿达、科城环保、金发科技等为龙头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增长至96%。2018年完成审核的136家次企业,共实施了1785项清洁生产改善方案,包括产品改进、设备升级替换、工艺技术提升、生产信息化、公辅设施节能改造等方面,带动投资2.9亿元,年产生效益2.03亿元,可实现节能6860吨标煤、节水46万立方米,减排COD 24吨、VOCs 19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1459吨,为全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做出重要贡献。2019年对94家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共实施了1830项清洁生产改善方案,包括产品改进、设备升级替换、工艺技术提升、生产信息化、公辅设施节能改造等方面,带动投资3.39亿元,年产生效益10.48亿元,可实现节能1.05万吨标煤、节水23.22万吨、节原辅材料230.07吨,减排废水32.80万吨、COD37.65吨、VOCs97.43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8945.95吨。
三是绿色发展得到认可。高新区2014年获评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8年获批国家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2020年获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2017年起连续四年获得“年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最佳实践园区”称号。
(二)《办法》修改目的和必要性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5月12日,高新区召开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常委会,传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系统部署了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任务。
我局按照国家最新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几年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新需求,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工作的新趋势,对原《办法》予以完善,以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
一是调整扶持力度。为真正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节能环保技术发展趋势等,参考各地出台的政策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效果,加大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效益等的项目扶持力度,同时结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际带来的环境效益及实际成本情况,降低对清洁生产审核的奖励力度。
二是增加部分扶持范围。结合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等要求,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单位创建等,以及将公共机构纳入扶持范围。
三是参考市扶持方式,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的扶持方式,将原按投资额进行扶持的方式调整为按实际发电量进行扶持,同时加大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光伏项目的扶持力度。调整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扶持方式,由原按投资额扶持调整为按输出功率,同时增加换电设施补贴。
四是结合政策实施以来,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称号为阶段性工作,目前已无此类工作,另结合减碳工作,增加碳减排/达峰评估、开展碳普惠等工作的补贴。增大对节能改造方面的扶持,以便更有力地推动高新区能源双控目标的完成。
五是根据各单位职能,明确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应行业的政策兑现工作。
二、《办法》政策框架
《办法》包括目的及适用范围、绿色低碳发展扶持、绿色品牌建设扶持、能源管理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资金配套扶持、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重大项目扶持及资金管理情况说明等,共计十六条内容。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及第二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的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由第二条至第九条构成,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第三部分由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构成,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的兑现责任部门、资金管理、有效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扶持对象为高新区企业,明确绿色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绿色低碳发展、绿色品牌建设、能源管理、“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等项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确定支持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配套国家、省、市项目等。支持方式分为补贴、补助及配套三类。
(一)补贴资金
节能降耗扶持。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
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清洁审核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省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能源管理扶持。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补贴;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扶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以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活动补贴。对区内服务于新能源产业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补助资金
明确补助资金分直接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1.后补助
循环经济扶持。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2.直接补助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单独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最终补助情况以区政府、管委会意见为准。
(三)配套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扶持,最高配套500万元。
(四)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扶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