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等4家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2019-07-18 09:47 浏览量:7729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家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情况进行了验收。经审查,上述4家园区完成了规划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均对应达到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及修改方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8号)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决定批准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上述4家园区在未来发展和建设中,继续组织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和完善园区内的生态工业链网,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同时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凝练先进经验,做好交流与宣传,深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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