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同意丽水市等11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

2019-01-14 12:38 浏览量:7255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同意丽水市等11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公布了每个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并涉及多个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全文如下:

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8〕85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组织申报了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并报送了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丽水市等8个城市和衢州市等3个基地的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丽水市等4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试点(创建类),衢州市等2个基地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基地试点(创建类),金华市等4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试点(培育类),台州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基地试点(培育类),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请根据意见(附件2)认真修改完善试点方案,于12月22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附光盘)(一式2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备案。

二、各试点要充分认识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为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大花园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协调统一、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各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示范城市建设指南(试行)》以及试点实施方案,加强试点目标、任务和项目管理。创建类试点要及时将项目有关情况统一纳入“浙江省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每季度报审进展数据。培育类试点可在2019年6月底或者2020年6月底前申请升级为创建类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评估达到创建条件的列入创建类试点。2020年7月底前没有申请升级或经评估达不到创建条件的将自动取消试点资格。各试点单位每年1季度对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目标、任务、项目的进展情况,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试点还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创建类试点按因素法下达部分补助资金,已列入国家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试点的不重复安排。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结合省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相关工作。试点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工作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加强考核验收,确保批复意见(附件2)中的重点类项目建设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宣传咨询、信息化监管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对明显低于进度要求的,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省级财政资金。按照试点实施期限,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由地方发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终期验收。通过验收的,按因素法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省级财政预拨资金。

六、试点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在中期评估时对调整方案组织评估论证后批复调整方案。

附件:1.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名单  

          2.关于丽水市等4个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和衢州市等2个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基地试点(创建类)实施方案的意见(分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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