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颁发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颁布时间:2021-09-16 浏览量:19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农 村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林 草 局

2021年9月1日


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绿色发展专项,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 10 万头以上或猪当量 20 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3000 万元。

第四条 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5000 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60%。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八条 对于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九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后,分省分类别将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农业农村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农业农村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进行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规范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施行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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