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编制了《上海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是推动水污染防治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上海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本市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已达100%,但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单一,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上海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安全为先。立足上海污水成分复杂、污泥产量大,自身土地资源紧张等现实情况,以保障污泥及时安全处理处置为前提,兼顾近远期需求,合理确定本市污泥资源化利用方式。
方式多样、集约节约。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现状及泥质特征出发,综合考虑上海市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等基本情况,遵循“处置决定处理,处理满足处置,处置方式多样,处理集约节约”的总体原则,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稳定可靠、绿色低碳。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理念,强化源头污染控制,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积极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严格监督问责,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价格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稳定达到100%,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
二、优化处理处置结构
(三)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本市污泥处理处置方式采用独立焚烧、协同焚烧后建材利用或统筹利用,兼顾高效生物处理后土地利用,以卫生填埋作为应急保障。 “十四五”期间,实现污泥零填埋(应急处置除外)。(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四)持续推进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在充分挖潜现有独立焚烧设施处理能力,提高现有污泥独立焚烧设施使用效率的基础上,推进污泥独立焚烧及协同焚烧项目建设。推进建设竹园四期污泥干化设施;配套泰和污水厂扩建工程,同步实施泰和污泥干化设施建设;配套白龙港污水厂三期工程同步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完成嘉定区污泥焚烧工程建设,新增奉贤、青浦、崇明等区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污泥独立焚烧项目,需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及拓宽焚烧产物的资源化利用途径。综合考虑国家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要求及本市的实际情况,采用污泥协同焚烧处置需充分考虑垃圾焚烧在本市垃圾分类后的富余能力,并做好协同焚烧技术改造和相关排放及处理标准的衔接。(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五)积极推进污泥土地利用试点。开展白龙港厌氧消化污泥检测分析,根据现状厌氧消化污泥理化性质、菌落数、虫卵数等检测数据,对照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的相关土壤标准,分析厌氧消化后污泥在新造林项目中的利用潜力和后续改良需求。对经相关处理后满足准入标准的污泥,可在本市园林绿化和新造林建设项目中开展试点应用。开展污泥水热炭盐碱土改良中试研究,拓展土地利用方式。开展郊区污泥好氧发酵设施产物土地利用的适用性研究。(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六)积极推进污泥应急处理处置体制建设。统筹污泥独立焚烧、垃圾协同焚烧、电厂掺烧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构建本市污水厂污泥应急保障体系。老港综合处理场应预留污泥应急填埋库容,在污泥处理设施检修维护及事故期间,符合填埋要求的污泥经水务、绿化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卫生填埋,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污水厂污泥的临时出路。各污泥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结合自身污泥处理工艺,做好污泥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七)推广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在遵循本市污水污泥2035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的要求,加大污泥能源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开发新能源应用,推进白龙港、石洞口、竹园、新河、堡镇等污水厂的光伏试点建设;实施白龙港污水厂污泥沼气热电联产技术;推进白龙港、虹桥污水厂水源热泵技术应用;实施污泥干化焚烧余热利用。拓展污泥资源化应用及试点,继续实施污泥焚烧残渣制作复合粉煤灰或铁质校正料的原料;建成污泥残渣水泥、道路、混凝土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试点污泥水热炭作为土壤改良剂的应用,完成改良土壤示范点建设;建成污泥液磷提取试点项目;结合崇明城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开展污泥热碱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三、加强设施建设
(八)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建立健全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普查建档制度,摸清现有污泥处理设施的覆盖范围和处理能力,评估运行效果。对处理水平低、运行状况差、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九)补齐设施缺口。合理预测本区域中长期污泥产生量,现有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缺口。鼓励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布局污泥处理设施,鼓励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时,建设规模应同时满足污泥存量和增量处理需求。(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理
(十)强化源头管控。注重污水排放源头管控,加强对重点企业日常监管,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企业污水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执法监测,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确保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泥质控制指标要求。加强排水许可以及排污许可的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强化监管执法,做到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十一)强化运输储存管理。污泥运输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和防扬尘等措施;推行污泥转运联单跟踪制度,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行车线路和行车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严禁偷排、随意倾倒,杜绝二次污染。(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定期对污水厂、污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反馈。做好运行情况备案,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定期报备相关资料,对污泥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及时掌握污泥处置动向。提升污泥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从污泥产生、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结合信息平台,开发智慧化应用场景,做好污泥去向追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将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定期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泥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确保达标处理。将污泥处理和运输相关企业纳入相关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行业合作。加强顶层设计、顶层协调、顶层推动,以各行业对污泥资源化的需求为主导,联合研究提出污泥产品需求与污泥终端资源化可行性路径,研究明确污泥产品进行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的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促进产品进入应用领域,为污泥产品循环利用形成合力。(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十四)强化技术支撑。将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等规划。重点突破污泥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开展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健全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污泥处理相关技术标准、污泥处理产物及衍生产品标准,做好与跨行业产品标准的衔接。(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十五)完善价费机制。做好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污水处理费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成本并有合理盈利。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确保污泥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技术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管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