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3-08-02 16: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协会向会员收取的,用于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会费交纳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单位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级别,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

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费标准调整事项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1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4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新入会会员单位,自收到入会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相应会员级别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向缴费单位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情况,需暂缓缴纳年度会费的,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单位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条 会费支出范围

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协会秘书处必要费用开支。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支出;

(二)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行业研究的必要支出;

(三)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活动的必要支出;

(四)协会秘书处日常必要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纳入协会财务账户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年度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向会员通报,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协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协会及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单位多头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3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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