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会员单位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交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
会费交纳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单位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级别,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
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1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4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新入会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收据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会费缓缴
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前缴纳。
第九条 会费未缴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当年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条 会费支出范围
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协会秘书处必要费用开支。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支出;
(二)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行业研究;
(三)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四)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项目
在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单位将享有优惠或免费服务。
(一)国家产业政策咨询;
(二)行业信息、产业发展咨询;
(三)投融资咨询;
(四)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
(五)国际交流合作;
(六)会议展览宣传培训服务;
(七)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服务。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纳入协会财务账户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年度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向会员通报,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3年11月30日起实行的《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