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3-08-02 16: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会员单位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交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

会费交纳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单位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级别,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

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1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4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新入会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收据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会费缓缴

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前缴纳。

第九条 会费未缴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当年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条 会费支出范围

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协会秘书处必要费用开支。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支出;

(二)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行业研究;

(三)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四)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项目

在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单位将享有优惠或免费服务。

(一)国家产业政策咨询;

(二)行业信息、产业发展咨询;

(三)投融资咨询;

(四)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

(五)国际交流合作;

(六)会议展览宣传培训服务;

(七)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服务。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纳入协会财务账户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年度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向会员通报,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3年11月30日起实行的《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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