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文件号:财税[2011]115号 颁发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11-01-21 浏览量:7002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

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附: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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